广告的合理利用

文章来源:廊坊市辰时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10-26

    对广告中合理使用的判定,不能只从量的方面衡量。对量的评估,是指被引用内容不得超过该作品总量的某一比例或不得超过引用作品的比例。从量的方面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文字作品的常用方法,而这一标淮对于广告文字内容的侵权判定却未必适用。广告受到时间、面积、位置的影响,通常篇幅较小,而且其中的文字相比于一般文学作品数量更少。如果用论文或文学作品的数字比例考量广告中的文字,显然是不科学的。对于这种现象,对合理使用的评判应该从量和质的方面进行。除了估算相似点占全部内容的比例,还要看相似部分对整体的贡献,也就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引用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如果引用篇幅虽小,但其构成广告创意的中心,是支撑创意的主要内容,也应该属于广告剽窃。

    因此,对于广告创意是否存在剽窃,应该考察其具体表现方式。对于不同的表现元素,使用不同的标准,不能只从量的方面比较作品间的相似度,还应该从质的方面衡量相似部分是否构成作品的主体,是否体现广告的核心价值。综合考察、区别对待、重质重量才是对广告创意剽窃行为认定的科学方法。http://www.lfcsgg.com/product/2015-3-13/463.html